南方临床试验联盟

南方GCP联盟管理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临床试验联盟(以下简称“联盟”)的运营管理,推动区域内临床试验资源整合与协作,提升临床试验质量与效率,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本联盟的总体目标是:优化临床试验立项与伦理审查流程。联盟内机构项目模式实现同质化管理与标准化操作,通过联盟提交立项与伦理材料,无需重复进行单中心立项与伦理审查,从研究中心遴选、立项审批、伦理审查各环节提速增效,大大缩短项目周期。

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:以临床试验加速为导向,遵循“资源共享、标准统一、数据互通”原则,优化立项与伦理审查流程,促进成员单位在临床试验领域的深度合作,推动临床试验高效化、规范化管理与同质化建设,确保临床试验高效率、高质量、高水准开展,为生物医药产业的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。

第四条 本联盟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严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,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。

第二章 组织架构

第五条 联盟轮值主席单位

1. 联盟轮值主席单位为联盟决策机构,负责审议联盟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、制度修订及重大事项决策;

2. 牵头召开全体成员会议,重大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表决通过。

第六条 联盟秘书处

1. 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,负责日常联盟事务管理、SOP更新、成员协调及资源对接;

2. 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项目审核、数据平台维护及工作推进落实。

第三章 联盟成员

第七条 成员准入条件

1. 申请单位须为具备临床试验资质的机构或相关单位、已取得临床试验开展资质的企业等;

2. 同意遵守联盟制定的统一标准操作规程(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, SOP),包括立项、伦理审查等阶段;

3. 承诺共享临床试验机构公开备案信息、企业公开信息及临床试验项目公共数据,成员单位需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。

4. 接受联盟对项目审核、流程监督及数据管理的协调;

5. 同意配合联盟发起的临床试验调研及政府部门指派的工作任务。

第八条 加入与退出机制

1. 申请单位需在客户端提交入驻联盟申请,经联盟理事会审核通过后,成为正式成员;

2. 成员单位可自愿退出,需提前30日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文件等形式等告知联盟秘书处;

3. 违反本章程或损害联盟利益的单位,经理事会表决后可取消其成员资格。

第四章 成员权利与义务

第九条 成员权利

1. 共享联盟内临床试验公共资源、数据及信息;

2. 优先承接联盟协调的临床试验项目;

3. 参与联盟标准制定、培训及学术交流活动。

第十条 成员义务

1. 严格执行联盟SOP,确保联盟内立项、伦理审查等流程标准统一;

2. 由联盟承接的项目,各成员单位应优先立项和开展伦理审查,确保30日内完成立项和伦理审查。

3. 按要求上传及维护机构与企业数据、项目信息,确保真实性与及时性;

4. 配合联盟完成项目审核、跨中心协作及政府部门交办任务。

第五章 临床试验管理流程

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与审核

1. 企业通过联盟平台填写项目公共信息、选择意向中心并提交立项材料,由所选成员单位审核人员在线审查;

2. 审核通过的项目进入伦理审查阶段,未通过者需补充材料或调整方案。

3. 通过伦理审查的项目自动进入联盟项目池,未通过项目可依据反馈意见修改后申请复审;

4. 企业需在伦理通过后完成合同签署。

第十二条 数据共享与安全

1. 联盟建立统一数据平台,成员单位通过身份认证及密钥授权,可共享机构公共数据,临床试验项目相关信息需经所属成员单位审核人员授权后方可调取;

2. 数据使用需严格遵循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、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法规要求,建立临床试验数据全流程管理系统,各成员单位定期开展合规性检查。

3. 严禁未经授权的数据泄露或商用行为,违者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第三十二条,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平台访问权限冻结、联盟成员资格暂停及相应法律责任。

第十三条 质量控制与监督

1. 联盟定期开展成员单位质量评估:对未通过质量评估的单位采取限期整改措施,整改合格后可继续通过联盟承接项目;若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完成整改(且未说明原因)或拒不整改,将取消其联盟成员单位资格。

2. 成员单位对评定结论存异议的,应自通报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联盟秘书处递交复核申请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四条 本章程修订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
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解释权归南方临床试验联盟所有。

(注:本章程为框架性文件,具体实施细则由联盟秘书处另行制定并发布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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